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金华律师 > 王超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哪些情况下允许担保合同的变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0

  一、哪些情况下允许担保合同的变更

  允许担保合同变更的情况:

  1.担保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担保合同具有法定的可变更情形;

  3.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

  二、担保合同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担保合同的内容根据担保的具体方式有所不同: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三、担保合同属于什么性质

  1.从属性。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

  2.补充性。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2)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独立性。担保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王超律师

王超律师

服务地区: 浙江-金华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浙江言迪律师事务所

182-6696-569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