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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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办理挪用资金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0
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