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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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常见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0
赣高法[1998]2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惩处侵犯财产犯罪,规范全省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数额和我省以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结合我省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现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一)诈骗罪
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江西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赣高法〔2011〕140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
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定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已经更新见最新法律)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200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4万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大,以30万元为起点。
(三)聚众哄抢罪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以2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以5万元为起点。
(五)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
(六)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赢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
(七)敲诈勒索罪
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授权,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四十万元为起点。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见: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5000元为起点
(九)抢劫罪
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