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赣州律师 > 刘小春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23 浏览量:0

            如何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及责任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律师解读:

    1.“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理解为对机动车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人,不能仅仅停留在名义层面。在登记车主与实际支配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能举证证实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不对被侵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损害有过错坚持过错原则,即“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不适合上路行驶或者驾驶人存在禁止或者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

    3.“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往的立法习惯,应理解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4.“缺陷”,就汽车而言,应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具有相同的内涵和外延,指汽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常见如制动失灵、达到报废年限不得再上路行驶以及不符合机动车运行技术指标等。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明知机动车制动失灵,仍将机动车交由他人上路行驶,因此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事故发生有过错。至于认定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一般应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进行认定,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机动车存在的缺陷是否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5.“无驾驶资格”应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便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是自始至终没有驾驶资格。例如,未满18周岁的人不得驾驶机动车,未满22周岁的人不得驾驶货车,当然也不可能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资格。明知他人为未成年人,仍将机动车交由未成年人驾驶,由此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认定为对事故损害有过错。关于对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行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精神,以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驾驶证,经考试合格,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这里要注意一种情况,若驾驶人的准驾车型涵盖实际驾驶车辆的类别,不能认定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至于取得普通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特种车辆的,应认定为“无证驾驶”。

    6.“饮酒”即是指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常见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宴会上明知对方已经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并导致事故发生。这里不以驾驶人醉酒作为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对于遏制酒驾、醉驾将有积极作用。因此,酒友之间不仅有相互规劝不喝少喝酒的提醒义务,更有不得将机动车交由饮酒的人驾驶的谨慎注意义务。

    7.“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经检索,精神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常见安定类药品、咖啡因、利它林、致幻类药品等。国家管制的***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药品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公布的《***品品种目录》,属于我国***品管制范围的包括:阿片类、***类、***类、大麻类和合成***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国家对***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进行管制。上述两者范围应根据相应的管制目录进行确定。

    8.“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该款主要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该条,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属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9.最后一款为兜底条款。

    实务操作要点:

    1.总的来说,要证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上述过错,十分困难,有时必须借助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等有关部门和机关,因此律师的取证工作将十分繁琐。

    2.对于肇事车辆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必要时应申请技术检验和鉴定。对于机动车缺陷,亦是如此。

    3.对于原因力鉴定,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刘小春律师

刘小春律师

服务地区: 江西-赣州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135-0797-4481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