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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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0-04-07 浏览量:69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2、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