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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8-24 浏览量:68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滥用职权案;        2、玩忽职守案;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5、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6、在法追诉、裁判案;
  7、民事、行政在法裁判案;   8、私放在押人员案;
  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14、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18、环境监管失职案;
  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22、放纵走私案;
  23、商检徇私舞弊案;
  24、商检失职案;
  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捡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索院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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