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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结婚最新规定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9-28 浏览量:0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军人而言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因此对于军婚国家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部队结婚最新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部队结婚最新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取消禁止结婚的规定

  在《民法典》中已经取消了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一条规定。只规定其中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前告知另一方,如果没有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并没有关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结婚的法定程序

  (一)结婚是要式行为,取得结婚证时,才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行为具有人身性,当事人应亲自办理,不适用代理。

  (三)复婚的,也应进行登记,否则不产生夫妻关系。

  (四)其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恢复承认了事实婚姻,即两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补办登记,领取结婚证。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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