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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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方式及依据汇总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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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协议,下同)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具有快捷、经济、灵活、保密等特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不能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否则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的选择应明确具体,当事人可选择全国任何一家仲裁机构解决争议,但应当规范使用仲裁机构名称,以免因内容不明确导致仲裁条款无法执行。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百一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情形二


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专属管辖,此类纠纷引发的诉讼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情形三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主流观点认为应适用专属管辖,但实践中仍有个别法院认为不适用专属管辖。


因此,对于上述类型的合同,为避免管辖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管辖地约定为不动产所在地(项目所在地)。


一、通说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报》)


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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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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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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