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医疗纠纷,劳动纠纷,征地拆迁

醉酒男租车驾驶酿祸身亡,租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郭庆梓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18
人浏览

 案情简介:醉酒男租车驾驶酿祸身亡

2015年12月2日23时许,原告林某金的儿子林某容与朋友在当地一家会所喝酒。次日4时各自离开包厢回家。4时10分,林某容向被告龙海市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一辆小车,由被告业主林某勇的母亲吴某霜与林某容办理租用车辆事宜。林某容租车后,在行驶途中碰撞路外沙土堆后翻车,造成林某容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鉴定,林某容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031㎎/100ml。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林某容属于醉酒后驾驶。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林某容醉酒而将车辆租赁给他,导致林某容驾车死亡,被告应当对林某容死亡承担70%的死亡赔偿责任,诉求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4182.25元。

被告辩称,被告在出租车辆时,承租人林某容表现正常,没有任何醉酒和酒后状态,被告没有能力发现、查验承租人林某容租车时是否饮酒,通过判断认为林某容表现正常,将车辆出租给有驾驶资格的林某容完全合法,没有过错或过失,林某容死亡的后果应由其自负;被告车辆损失5万元未获得赔偿。因此,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林某容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造成的后果若能得到相应赔偿,则与法律规定保护合法权益原则相违背,也与社会公序良俗不符,而且原告诉求赔偿项目标准过高。

法院审理:租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与林某容于2015年12月3日4时10分签订一份汽车租赁记录,将轿车租给林某容使用,林某容驾车至发生事故后经检测,林某容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9.031㎎/100ml,租车登记至事故发生相隔时间9分钟。从林某容乙醇含量之高和租车至出事故的时间之短,可以分析推定被告应当知道林某容喝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租赁给林某容使用。被告作为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交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应对使用人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进行合理审查,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交付车辆时对车辆使用人林某容是否具备相应的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因素的驾驶能力已进行合理审查。

被告对车辆交付他人使用过程中缺乏规范的管理制度,也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审慎审查车辆使用人安全驾驶能力的义务,被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应认定被告在租赁车辆给林某容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酌定为原告林某金全部损失的30%。

另外,林某容在该次事故中死亡,其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比较高,死者亲属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酌定原告林某金的精神抚慰金为2.4万元。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林某金损失共计108641元。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


以上内容由郭庆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郭庆梓律师咨询。
郭庆梓律师
郭庆梓律师
帮助过 44587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郭庆梓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44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街道口百脑汇群光中心写字楼2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