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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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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

【摘要】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至被告XX大学附属XX医院处就诊,经鉴定,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被告医院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法院认定由被告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合计43502.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核心制度,危急值,高血钾,医疗过错

【引言】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四条,危急值报告制度:指对提示患者处于生命危急状态的检查、检验结果建立复核、报告、记录等管理机制,以保障患者安全的制度。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沈某某1、沈某某2等与XX大学附属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XXXX民初XXXX号”。

【基本案情】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于201511609:50120送至医院急诊,医方拟诊“黑便待查”,予完善血常规、血生化等相关检查,及给予制酸、止血等对症处理,并于10:50请消化科会诊,拟诊“下消化道出血,高钾血症,酸中毒”,建议纠酸,急查动脉血气,及收住ICU,并给予葡酸钙、碳酸氢钠等措施。后患者于13:55至医方急诊ICU1520分结束抢救,临床死亡。死亡诊断:心源性碎死,肾上腺功能不全,低血糖昏迷,乳酸酸中毒,高钾血症,心功能不全。

【裁判结果】患者徐某某因“发现黑便1天”至被告处就诊,经鉴定,医方对患者高钾血症的处理不够及时,被告医院对此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也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轻微因素,法院认定由被告医院承担15%的赔偿责任,合计43502.3元。

【讨论】危急值报告制度要求,出现危急值时,出具检查、检验结果报告的部门报出前,应当双人核对并签字确认,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可单人双次核对。对于需要立即重复检查、检验的项目,应当及时复检并核对。临床科室任何接收到危急值信息的人员应当准确记录、复读、确认危急值结果,并立即通知相关医师。本案中,20151161055分第一次报告患者血钾6.17mmol/L,医方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13时才给予患者葡糖糖酸钙、碳酸氢钠等处理,存在过错。患者死亡后未做尸体解剖,确切死亡原因不明确,专家组依据现有资料推断患者的死亡原因可能为心源性猝死、恶性心律失常,考虑其本身疾病状态是根本性因素,高血钾是诱因,医方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违反危急值报告制度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1.“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2.以案释法:《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之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3.涉医刑事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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