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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6对申请公开的征地补偿信息,依法不属于市政府的职责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来源:梁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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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概述】拆迁的实施主体一般是开发商等非政府机构,各种各样的名目都可以进行拆迁,现在多是商业性拆,是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拆迁,补偿原则应是充分,合理;拆迁是对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迁,主要依据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而征收的主体必须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目的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补偿原则是合理、适当。征收是对土地的征收,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各省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建筑物称“拆迁”,征收条例出台后,无论征收还是征房,统一叫做征收。

【征收拆迁维权】被拆迁人支持为了公共利益的拆迁,但反对违法拆迁;规范拆迁管理,实现政企分开,拆管分离;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遭遇拆迁或是征收,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自然会想到“维权”。拆迁维权,应注意自己的诉求是有法可依,维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此来保护自己的房屋、土地、合法财产、合法权益。

征收拆迁法律法规】 《天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2017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收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国务院令第59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收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2010〕1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2008国土资源部第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住房[2003]252号。


案例】 王某某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行初648号)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法院认为】原告申请的后一部分信息系“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及发放、使用明细,均不属于被告市政府的职责,属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被告市政府无法制作或者保存原告所称的上述信息,被告市政府告知原告申请的该部分信息不属于其信息公开范围,并建议原告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被告市政府作出的75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省政府于2016715日收到原告的复议申请,于2016718日受理该申请,于201699日作出331号复议决定并邮寄送达原告,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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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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