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轻伤二级不起诉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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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伤害罪不起诉的条件:】
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是需要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认为满足不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是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的,当事人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不起诉案例介绍】
当事人朱某某(被不起诉人)承租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一商铺,被害人曾某某于2019年6月从原业主处购买该商铺后,遂与朱某某商谈铺面到期后的喝茶费及租金问题,后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9年9月22日许,被害人曾某某带电工到店铺外将店铺的电线剪断,朱某某得知后到场找曾某某理论,期间发生肢体冲突,朱某某动手打伤曾某某的右眼,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
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于嫌疑人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取保候审以及检察院不起诉具有重要影响,经过不懈的沟通,被害人最终愿意出具谅解书。随后,辩护律师律师针对案件,从朱某某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具备自首情节、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双方刑事和解、取得谅解书化解了社会矛盾等各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多次和检察院沟通交涉,最终成功为朱某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