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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怎么起诉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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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款起诉流程是怎么样的:】

1、立案受理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庭前准备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法院在依法传唤双方当事人的同时,应做好开庭的各种准备,如通知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调查必要的证据,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的成员,主持庭前交换证据等。对当事人而言,首先,当您或您单位被起诉后,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您或您单位应当依法应诉,并应在收到起诉状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副本,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其次,应做好出庭参加诉讼的各种准备,依照人民法院的传唤,按时参加庭审。───

【二、相关案例介绍:】

1、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超期一天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并用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村xx路xx栋厂房作价350万元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借款的交付方式为2012年5月28日通过原告的账户转账支付人民币332500元,后于2012年7月20日现金交付人民币167500元,共计5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按约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还款利息人民币63452元(自2012年8月19日起,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至2013年2月28日,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被告支付公告费500元。原告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

2、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杨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以50万元为本金,从2012年8月2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3、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如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流水记录等来看,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以及原告通过不同的方式向被告足额支付借款的事实。被告未按约及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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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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