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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时间双方有争议,法院怎么判决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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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经验,专业尽责,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解读:】

依据《民法典》58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符合如下情形,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第一,必须因履行不能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合同本身并非完全不能履行,相反,在许多情形下,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因为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艰难,或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

第二,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第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请求,不能依职权终止合同。在出现合同僵局的情形下,当事人不享有解除权,其仅仅是享有申请司法机关终止合同的权利,最终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经过审查予以判断。因此,该条并没有赋予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合同解除的相关案例:】

案号:(2021)京01民终112**号

本院认为:就合同解除一项,赵*文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边*萌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但其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备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一审法院考虑到赵*文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该合同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赵*文关于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22)浙11民终9**号

本院认为: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四川**工贸有限公司虽然因其自行于2021年5月7日搬离案涉超市停止经营,而导致其无权要求在该时间解除案涉合同,但在此后,上诉人张*启将案涉超市转让给了案外人并注销了案涉超市的登记,在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案涉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之情形的出现。故,原判根据被上诉人四川**工贸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诉请,认定案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自案涉超市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张*启主张案涉超市仅是经营权转让,其经营状态一直持续,并不影响被上诉人四川**工贸有限公司行使合同权利,不仅有悖于案外人受让案涉超市后重新办理了超市的注册登记之事实,也有违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常理,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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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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