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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网红主播违约停播,公司起诉索要违约金应考虑哪些方面

来源:戴允丝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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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经验律师,专业尽责,戴律师是擅长合同纠纷律师,在该领域有较高造诣,可就案情给予您详尽的法律分析和法律方案。当事人一致好评,具典型成功案例。我们擅于攻克案件难关,对案件常常能从细节入手,找到突破口,冲出证据重围,灵活运用法律,切中案件要害,拿出独特的法律分析意见和方案,使胜诉几率最大化!宗旨: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专业法律服务,为您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当事人咨询:】网红主播违约停播,公司起诉索要违约金应考虑哪些方?───

 

【戴允丝律师解答:】每个案件主播履约程度、违约恶性程度、获利程度等不一样,判决结果也会有所差异。综合来说,主播合同违约金的多少法官主要考虑以下方面:1、主播在合同履行期间的获利;2、主播离职之后的获利;3、主播离开前和离开后的人气;4、公司对主播的投入;5、公司在主播直播期间的获利;6、主播的主观恶意程度;7、公司对主播离职的态度;8、主播有没另外领取签约费;9、主播签约的合同期限和违约后剩余合同期限;10、用于主播的账号是属于公司还是主播自有的;11、签约前主播是否已是有名气的主播等等综合评价。

 具体戴律师为大家列于两个判决金额差异较大的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案例1,主播在公司直播期间,每月能为公司创造的收入也就1446元。一审法院判决主播赔偿合同剩余履行期间(10个月)公司的预期收入14460元。二审法院认为认为赔偿金额过高,改判赔偿一个月预期收入1446元即可。

案例2公司为主播投入较大,从没有名气的主播成长为月入数万的主播,且剩余合同期限还有较长时间,最终法院判决违约金94万多。───

 

【相关案例介绍:】

案例1: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陈某应当向星某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第一,《艺人主播合作协议》并无约定陈某在中途离职但并无到其他公司和平台进行直播活动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且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来看,星某公司仅是在2020年10月7日微信聊天中要求陈某交付书面离职表并且提前15天通知,并无对于陈某离职提出异议。

第二,涉案直播间并非陈某专用,且在陈某2020年10月10日停止直播活动后由星某公司要求直播平台“封房”,星某公司亦无再要求陈某继续直播活动。星某公司称其采取“封房”措施是为防止公会因主播擅自直播被罚款,可以证明星某公司已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三,从陈某在星某公司从事直播活动产生收益来看,其个人离职对于星某公司并无产生实质性影响。陈某未满合同任职期限离职确属违约,根据其违约程度、违约影响、星某公司对陈某离职态度以及星某公司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具体情况,本院酌情判令陈某向星某公司支付一个月预期收入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第四,一审法院根据合同已履行期限内双方实际收益情况,计算得出星某公司平均收入为1446元/月并无不当。本院以该金额作为认定星某公司预期收入损失金额。一审法院将损失赔偿金额计算至合同期满之日,与涉案合同约定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有悖,本院予以更正。

 

案例2: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传媒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协议体现了双方之间合作共赢的目的,而非仅仅是张某为了某传媒公司的利益而付出劳动;合同虽有直播时长等方面的约束,但张某直播时间安排不受某传媒公司控制;故张某抗辩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拒绝履行涉案合同,到其他同类平台以相同名称的账号进行游戏主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某传媒公司主张以2020年11月份的收益为参照,按合同剩余期限内的预期利润94万余元计算违约金,应予支持。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张某给付某传媒公司违约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要判断某传媒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可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考量:一是该公司付出的成本;二是张某违约的可得利益;三是该公司可预期的利益损失。某传媒公司花费精力对张某进行指导,购置直播设备,付出了一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张某经过指导,从无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新手成长为具有一定“粉丝”数量、月收入几万元的游戏主播,可得收益明显存在,且在诉讼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的可得收益明显过高。而停止合作经营直接导致某传媒公司的预期可得利益从此丧失,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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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戴允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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