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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吗?

来源:牛振平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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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的保险金请求权可以转让吗?

裁判规则

1.保险事故发生后,建工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建筑施工人员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某建筑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工团体意外险)理赔纠纷案件中,对于被保险人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用工的具体情况及建筑施工人员的性质等。保险事故发生后,建工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从可期待债权变更为普通债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建筑施工人员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为,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置。

案号:(2023)豫08民终163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12月14日第7版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姜某与都昌某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保险金请求权是一种合同债权,该权益的转让只需遵循合同债权自愿转让的要求,通知到保险人即可。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2-03-22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是保险金债权的转让,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情形,应认定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和某建设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不属于对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变更,而是保险金债权的转让,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情形。案涉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投保人取得依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权利。

案号:(2020)苏民再28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1-03-29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授权并全权委托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和收款手续,该继承人在获得保险补偿款后,实质上已将保险金请求权让与投保人——福建省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已确定,受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确定性,原则上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而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具有可转让性,除非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案涉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本应由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授权并全权委托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和收款手续,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获得保险补偿款后,实质上已将保险合同之保险金请求权让与投保人。

案号:(2020)粤民申599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12-23


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收到投保人赔付款后,将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合法转让给投保人的,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四川某电力工程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已先行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赔付,且赔付金额大于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将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投保人,该转让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利的,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案号:(2020)粤01民终395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20-06-03

司法观点

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的认定

司法解释出台前,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保护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能够获得救济,保险金请求权以被保险人遭受事故为条件,且可能与受益人的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不应允许其转让。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前后进行判断,事故发生前,收益权是依附于特定人身关系的期待权,不能随便转让,事故发生后,收益权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请求权与普通债权并无本质区别,禁止其转让缺乏法律依据。最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三种观点。在第13条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入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司法解释采纳第三种观点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1.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符合合同法原理。合同权利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允许合同权利转让,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对于债务人而言,债权转让只是债务履行对象发生了变化,并未给债务人增加额外的负担。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均应允许其转让。保险金请求权作为合同权利的一种,应允许其转让。2.区分保险事故发生与否作出规定,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依据我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受益人变更的决定权是属于被保险人的,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受益人无权转让其收益权,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的债权已经确定,保险金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确定性,原则上属于纯财产性质的债权,与其他普通财产权利的转让并无区别,可以自由转让。3.允许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符合保险市场实际需求。现代人身保险已不仅仅具有给付赔偿的保障功能,还具有储蓄、投资、融资等功能。尤其是,近年来,投资连结保险迅速发展,使得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需求日益迫切。如果禁止人身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会阻碍保险市场的发展,抑制保险消费者资金流通的现实需求。4.除外规定对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进行限制,与《合同法》第79条1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例如,《道路交通司法解释》第24条2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仅禁止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并未禁止商业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该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及受害人近亲属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带来的利益。(摘自孙某、王某某编著:《保险合同案件审判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186页。注: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

2.已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21条。

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合同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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