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律师

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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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签字要小心,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

来源:周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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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身份的确定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典型案例:

(2016)鲁02民再12号崔某与阮某、刘某民家借贷案

2008年11月14日,陈某向崔剑出具《还款协议》,内容为陈某欠崔剑本金200万元、利息损失费用70万元,共计270万元;2008年11月18日归还50万元,2008年12月10日归还50万元,2008年12月底归还100万元,余款70万元于2009年元月30号之前全部还清;经双方协商,如款项按本协议规定时未还清,我本人陈某愿意用个人及公司资产做抵押,洪洞洗煤厂库存原煤以实际成交价变现还款。阮雅玮在该协议上签署“洪洞隆盛选煤厂”并签字。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一审法院认定阮某为保证人,二审法院又改判认为其为见证人,再审法院最终认定:“根据阮某在《还款协议》上签字的事实,结合崔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及证人证言,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阮某系保证人的身份,本案中其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点评:

(1)民间借贷中,对于出借人来说,如果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进行担保,务必需在借款协议上标明保证人并

要求保证人签字,如果没有明确注明保证人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保证人身份的话,仅有签字很难被认定为保证

人。

(2)对于第三人而言,轻易不要在借款协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即使要做见证,签字的时候务必标明“见证人”字

样,否则,很容易被误认为保证人,需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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