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明军律师

翁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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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关于“阴阳合同”的法律分析

来源:翁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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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阴阳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交易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为真实意思表示,另一份是为了逃避税收而出于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实践中,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而订立阴阳合同的情况非常多,俨然已成为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买卖双方先签订一份真实的交易合同,再签订一份低于真实交易价格(但不能低于政府指导价)的阳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此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一、关于“阴阳合同”的司法处理

为逃避国家税收为目的而订立的阳合同,一方面,交易价格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法院在查证属实后,通常会认定价格条款无效,但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即房屋交易,通常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所以整个阳合同效力一般不会被否定。

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明确指出,“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再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于前后合同约定的房价不一致这一情况,根据后合同优先于前合同的原则,原则上应以后订立的合同为准。如一方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双方为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而故意在此后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等合同中订立虚假价格的,因该项变更非双方变更房价的真实意思,且具有非法目的,不应予以认定,仍应以前合同约定的成交价履行。判断时,除由提出异议方承担举证责任外,还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此外,对于当事人确存在规避纳税、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可一并建议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订立“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

二手房买卖中,很多人认为,订立阴阳合同能让买卖双方都获得实惠,这样操作未尝不可,但实际上,买卖双方均面临诸多风险。

1.买卖双方均面临合同条款无效的风险。当房价上涨/下降时,卖方/买方对交易反悔,可能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从而导致交易难以继续履行。

2.卖方面临不能按时收回全部房款的风险。由于阴阳合同之间的房款差额无建委/银行资金监管,如买方不按时支付或恶意不支付,卖方需要付出额外的时间或金钱成本进行催要。

3.买方面临无法获得足额贷款的风险。银行在审核贷款申请时,根据阳合同的交易价格、房屋的评估价值等综合评定可贷款金额,由于实际交易价格往往比阳合同的价格高,因此,差额部分通常无法获得贷款,需要买方以自有资金补足。

4.买卖双方面临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对于确实存在规避纳税等损害国家利益情形的,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买卖双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逃税罪的,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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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翁明军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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