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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公司的股份离婚时如何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量:0

现实困惑
  高某和徐某在经历了6年的婚姻生活后,最终决定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高某与朋友合作,投资创办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高某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公司自创办以后,效益良好。高某与妻子徐某离婚后,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了徐某。徐某接受这笔出资后,是否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了呢?
律师说法
  徐某是否可以成为该有限公司的股东,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要视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公司的股权转让时可以随意进行,但股东的变换不是随便就可以的。由于涉及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的变化通常要经过原有股东们的同意。
  本案中,高某与徐某解除了婚姻关系,高某将一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徐某,如果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徐某成为股东,徐某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大部分的公司股东都不同意,则徐某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可以将这部分股份出卖给不支持自己入股的股东。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其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涂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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