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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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解答: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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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叶某和刘某是同事,经过接触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便同居了。2017年年底,叶某和刘某在老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双方争吵不断,他们该怎么解除同居关系呢?需要“离婚”吗?

 

律师答疑

叶某和刘某未登记结婚,不涉及离婚。按照《民法典》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没有登记结婚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应认定为同居。《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男女双方未经法律认可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不是《民法典》调整的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可起诉至法院,法院应依法受理。也就是说,单纯的解除同居关系,就像男女朋友分手一样,协商解除即可,无须通过法院。只有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时,法律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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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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