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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算女方婚前财产吗?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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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必然就要涉及到双方的财产问题,新婚夫妻在准备结婚的时候一般否会要求有一套婚房,那么这套婚房的归属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一些女方会要求婚房上一定要写自己的名字,那么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算女方婚前财产吗?

一、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算女方婚前财产吗

一方婚前购买不动产,在离婚后房产分割时,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全款买房,登记在对方名下的,需要综合考量是否具有赠与的性质以及是否具有缔结婚姻为目的,不能单纯的将房屋认定为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按揭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4)婚前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以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共同所有,但出资人能够证明出资款系婚前个人财产的除外;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应认定为房屋属于夫妻共有。

此外,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还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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