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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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一、组织卖淫罪
(一)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3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以上的;
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强迫卖淫罪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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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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