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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的相关定义及条件与不起诉申请辩护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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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无罪辩护外,还有一种效果相当的辩护方法,那就是申请不起诉。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基本与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无异。我们坚信有很多案件都有不起诉的机会,在没有正式起诉之前,我们定会为当事人争取一切可能。

1、什么是不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后依法做出的处理结果之一,其性质是人民检察院对其认定的不应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种诉讼处分。它的法律效力在于不将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从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刑事诉讼。

2、作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条件分别如下:

(1)法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从全国的刑事司法情况来看,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几率相当低。但是我们的专业团队在这方面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作为川内乃至全国一流的刑辩团队,我们毋庸置疑的拥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高超的刑辩技巧,为你辩论律师团队既注重理论的刑辩学习,积极参加各种国家级高端前沿的刑辩盛宴积极提高自己的刑辩水平,并且在刑辩实务上也有非常优秀的成绩,多年来那一摞摞成功案例的卷宗能说明一切。若我们的当事人有被不起诉的可能性,我们一定竭尽全力争取,还当事人公道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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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
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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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越
  • 执业律所:内蒙古合亿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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