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运媚律师

黄运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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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无条件赠与”协议, 给女友的财产,还能要回来吗 ?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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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和田某于2018年8月17日认识,进而确认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日,两人沟通由吴某向田某写了一份赠与协议,明确写明:

“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与女方240万元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户上,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协议签署后,吴某为田某支付了购房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等合计240万元。

两人于2018年8至2019年9月期间为恋爱关系。

后双方分手,吴某起诉要求撤销赠与,由田某返还购房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税费、替其偿还的房贷款10615元等全部财产,合计240余万元。

 【一审法院观点】

一、关于赠与协议的效力。

吴某在恋爱期间出具的赠与协议载明赠与金额和赠与都是无条件的,该赠与协议系吴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赠与协议有效。

二、赠与协议能否撤销。

该赠与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以下几种可撤销的法定条件:1、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审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观点】

吴某和田某通过婚恋网站结识确立恋爱关系,仅一个月时间后,男方就为女方购房支付了首付款、过户费、中介费等合计约240万元。

虽然男方向女方出具了赠与协议,载明是无条件赠与,但双方心里都明白,男方为女方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暗含了双方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从双方恋爱期间的相关行为和承诺来看也是如此,男方出具赠与协议目的也是为了获得女方好感,想以后结婚。

由此可见,男方向女方赠与大量钱财的基础建立在双方之间的感情存续,以及继续往下发展直至结婚可能。

本案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

女方主张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双方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

在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

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二审判决:田某返还吴某120万元。

本案后经女方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驳回了起再审申请。

 【律师分析】

这个案例结果让不少人很解气,对不对?

然而,不是所有赠与的钱都拿得回来。

本案中,法院除了审查赠与协议、还结合双方大量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双方认识的方式、目的和时间长短等多方面证据,同时遵循公平原则做出了最终的判决。

根据大量案例检索和笔者的代理经验,司法实践中像本案一审法院的理解和判决的案例并不少见。

尤其是双方已签署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认为赠与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遵循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从而判决不支持撤销赠与协议。

一审法院依据的完全是合同法的角度,初步分析不存在错误。

二审的判决包含了合同法、民法典的原则、婚姻家庭法律以及案件结果对社会的影响,更符合公序良俗和立法的本意,判决也更显深度。

对于遏制那些企图通过虚假恋爱关系欺骗、套路手段无偿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有着重大意义,也有利于防止不良的社会风气蔓延。

还是要提醒大家,在恋爱中,情侣之间互赠礼物是常见的表达爱意的方式。

然而,如果认识不久对方就索要巨额的财产,来解决自己的房贷、车贷、信用卡欠款、生意资金周转等等问题,那就要保持清醒了。

再让你写一份不可撤销的赠与协议 ?

你想表达爱意,对方只想断你后路 ?

请尽快妥妥地抽身而退吧。

恋爱、结婚不是扶贫,少些套路,守护好真正的爱情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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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运媚
  • 执业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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