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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死亡,谁有权继承股权,比例是多少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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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A公司成立,李某持有该公司90%的股权,他人持有10%的股权。


2018年12月,李某去世,生前未立遗嘱。李某的亲属分别为:妻子张某,儿女李某甲、李某乙,父母李某某、梁某,姐姐李一。


该六人都要求继承李某名下的A公司股权。


那么,谁有权继承李某名下的股权,继承份额如何确定?

一、确定遗产范围

 根据《民法典》1153条规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作为被继承人的李某,其名下A公司80%的股权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先将属于其配偶张某的一半份额即40%分割后,剩余的股权(40%)才是可以被继承的遗产。

二、谁有权继承股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李某妻子张某,儿女李某甲、李某乙,父母李某某、梁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遗产范围内的股权,其姐姐李一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可继承。

三、每人继承比例是多少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股权份额应当均等,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一法定继承人存在应不分、少分或者多分的法定事由。


本案中,如前文所述,李某生前持有的A公司80%的股权,有40%属于其妻子张某的份额。


剩余的该公司40%股权,如无特殊情形,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张某,儿女李某甲、李某乙,父母李某某、梁某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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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运媚
  • 执业律所: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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