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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辨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来源:谢德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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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辨别“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判断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没有统一的标准。下列情形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1)劳动者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的体检的;(2)劳动者患有传染性、精神性、不可治愈性以及其他严重疾病,故意隐而不报的;(3)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中所涉内容与实际情况不同的;(4)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的;(5)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的;(6)劳动者不能胜任所担任岗位的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7)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缺勤超过10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8次的;(8)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正当任务的;(9)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的;(10)劳动者同其他员工发生打架斗殴或者有任何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

【参见王林清、崔文举:《劳动合同试用期司法实务问题》,载《人民司法》2010年第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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