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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来源:谢德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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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清算期间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公司是否需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最终了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清算期间公司法人资格虽然仍旧存续,但权利能力已受到限制,只能根据《公司法》第185条,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劳动合同并不在清算所需业务之列,因此公司在清算期间无须继续履行与普通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参见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编:《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民事审判案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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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德藤
  • 执业律所: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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