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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谢德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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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未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对于长期“两不找”状态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双方长期不存在实际的劳动权利义务,劳动者未提供劳动,单位不支付劳动报酬。因双方均未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此种情形下应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如劳动者主张该期间生活费,根据省院2011年座谈纪要的指导性意见,该费用的性质是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并非劳动者付出劳动应得的报酬,可予支持基本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31条的规定确定。

【参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务的几个问题》,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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