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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能否解除合同

来源:谢德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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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法定事由情况下,未经合同相对方同意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A系某食品贸易公司,B系某超市。双方进行磋商之后,A公司分多次向B超市供货,并在供货单中注明:“十日内商品有差异,货物滞销的,可以退换货,逾期概不负责”,在A公司向B超市完成供货后四个月后,B超市将货物全部推放至A公司仓库外,A公司工作人员在场,因双方发生争议,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2019年,B超市将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退还货款。

B公司主张退货的理由:

     1、货物因A公司销售给B超市时价格高于市场价,且已经临近质保期,所以存在滞销的情况,符合销售单中约定的退货条件


      2、B超市已经尽到了通知A公司退货的义务
      3、B超市已经在A公司可以掌控的范围内,并在公安的见证之下完成了退货。
裁判要点:
一、A公司与B超市之间成立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并非代理合同关系
     1、A公司和B超市之间关于商品的价格的确定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并无胁迫及趁人之危的情况。
     2、即使B超市从A公司购买的商品的价格高于市场价,这也并不必然导致B超市对外销售价格高于其他超市,对外销售价格的确定是B超市自主定价的结果。
二、B超市主张退货,实际上要求解除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达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货物滞销不能作为B超市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B超市和A公司虽然约定10日内商品有差异,货物滞销的,可以退换货,但是是退货还是换货还是需要双方协议一致,2019年3月18日的货物即是退换货的结果,但纵观本案证据2019年5月14日的退货,买卖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退货意见。
三、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在A公司将商品交付给B超市后转移给B超市,本案中因B超市的原因造成的商品损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后果。
    B超市对2019年5月14日要求退货的商品是享有所有权的,其将商品放置在A公司仓库内或者仓库外,并不能改变商品的物权所有权人,A公司亦对该商品没有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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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谢德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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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3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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