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员工生育期间相关问题(合肥市)
员工生育期间相关问题
——以单位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为前提
一、员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停发工资。(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月生育津贴数额问题
根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三、产假期间问题:
一般情况下98+60=158天。(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四、享受生育津贴的期间问题:
一般为3个月【依据《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七条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2016年元月后生产的不再享受该条待遇);(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五、违法生育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违法生育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解雇保护是不具体区分系何种原因导致的怀孕以及是否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因此,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用人单位就不能以此为由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六、合肥市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1、本地备案(本人或委托人持医保卡、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结婚证、孕产妇保健手册、单位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备案) ;
2、待遇申领(审核后可持卡与定点医疗结构事实结算,直接享受生育医疗费统筹)
3、办理时限(生育职工生育出院结算后次月30日后任意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和回执单到指定银行领取生育津贴)
注: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咨询电话:0551-63536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