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案件中股权质押未登记如何处理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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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债权债务案件中股权质押未登记如何处理
王某向林某借款三百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月利息百分二,王某以在某公司百分三十的股权作抵押,一年后如王某没还款,王某将股权变更给林某,一年后王某既不还款,也不变更股权,王某问:其能否直接起诉林某变更股权?
律师解答:
王某向林某借款将股权抵押林某在法律上的概念是股权质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投资的公司中所拥有的股权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处置该股权,并以其处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王某与林某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王某应当继续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双方虽有出质约定,双方未就股权出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未设立。所以只能按借贷纠纷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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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纪豹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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