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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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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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退休后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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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退休后是否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展示:王女士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两年后,王女士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王女士与公司就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产生了分歧,王女士认为其因公致残,现离职,应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公司认为,王女士是因退休离职,不需要再次就业,因此不该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分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中,第二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聘用)合同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或者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本案中,王女士是因退休离职,既不属于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聘用的情形,也不属于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不应享有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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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5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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