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纪豹律师

陈纪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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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该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来源:陈纪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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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范围,该如何认定保证责任的范围?

2017年1月李某向王某借钱10万,王某要求他们的共同好友陈某要提供保证。三方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约定1年还款期限和违约金。2月份,王、李2人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借款利率,但未有陈某签字认可。2018年1月,王某向李某催讨债务,被李某打伤,花去医疗费3万元。2018年3月,李某失踪,王某遂向陈某要求还款,支付10万欠款,利息,违约金,以及3万元医疗费。陈某拒绝还款,认为其只是为李某提供保证,但未有还款责任,更没有支付违约金和医疗费的义务。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律师的解答:

我国《担保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陈某,李某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因陈某并没有约定保证范围,所以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根据《担保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因李某与王某约定利息的时候,未有陈某的签字认可,对陈某不具有约束力,陈某对利息的部分不承担责任。而对于李某打伤陈某的费用,属于李某的侵权之债的债务,不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陈某不需要对此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陈某需要对该借款保证合同中承担无限保证责任,需要承担借款金额10万元,违约金等2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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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纪豹
  • 执业律所: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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