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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1-20 浏览量:0


  关于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世界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如奥地利1948年的《住宅所有权法》、德国1951年《住宅所有权及继续居住权法》、英国1957年《住宅法》等。由于我国目前对住宅方面立法滞后,尚未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作出规定,故目前对建筑物管理尚无法律加以规范,国家建设部门拟议的规章尚未出台,目前仅存的是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如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学者建议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单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时,考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因为物业管理问题,实质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问题。

  肇庆房产纠纷律师表示,审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纠纷案件具体适用的法律,应视具体案情的性质而定。如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争议,应适用合同法或地方性法规,也可参照部门规章;如因侵权产生的纠纷或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和其他法律;如因无管理产生的纠纷,则可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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