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查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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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工伤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认定?(下)

来源: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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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依据法定赔偿标准及协议约定数额差额,确定是否显失公平,以此进一步确定协议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伤赔偿协议书的效力问题。双方就工伤事宜订立协议,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仅就杨某工伤应给付的保险待遇总额为78011.8元,已经远远超出双方约定并履行的20000元。协议内容对受害一方显失公平,依照司法解释规定,相关协议符合可撤销情形。杨某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要求某资福公司按法定标准给付工伤保险待遇,应视为其主张撤销权,相关协议不具有拘束力。故某资福公司应按法定标准向杨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审法院实体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案例四:未经劳动能力鉴定,支持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给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因某永安公司未为王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导致王某某未能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王某某因为工伤应该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都应该由某永安公司承担。因双方在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时王某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且某永安公司支付王度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其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较大,对王某某而言显失公平,原审法院判决某永安公司支付给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认定事实是清楚的,所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某永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

 

       综合前述案例,用人单位如选择在劳动者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具前,签订工伤补偿协议的,则有较大概率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而在实践中,为尽可能规避相关劳动争议,建议用人单位严格依照相关工伤的法律规定,履行自身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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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查琪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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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201*********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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