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琪琦律师

查琪琦

律师
服务地区:湖北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关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下)

来源: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5
人浏览

1、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向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在确认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对保证人欺诈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3、请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双方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一方。因此,对于有担保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串通欺诈有担保债权人的行为仅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但是,《民法典》显然考虑到了担保合同的独特性和自由性的特点,试图纠正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偏好。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担保合同基本关系的最终抵销,也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难以说完全合理。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

 

4、主合同债权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其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该担保无效。


以上内容由查琪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查琪琦律师咨询。
查琪琦律师
查琪琦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2269人好评:21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查琪琦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39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湖北
  • 地  址: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广写字楼3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