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下)
来源: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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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仍向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在确认主合同无效后,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对保证人欺诈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
3、请注意,这一规定不同于《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一般规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利益的合同无效,但担保合同双方是保证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只是主合同的一方。因此,对于有担保债权人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串通欺诈有担保债权人的行为仅构成欺诈。根据《民法典》,合同应为可撤销合同。但是,《民法典》显然考虑到了担保合同的独特性和自由性的特点,试图纠正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偏好。但由于没有考虑到担保合同基本关系的最终抵销,也没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难以说完全合理。但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
4、主合同债权人利用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其真实意思提供担保的,该担保无效。
主合同债务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担保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该担保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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