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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形(上)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11-15 浏览量:0


1未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机关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担保无效。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公益目的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无效;除非参与商业活动的机构或社会组织是担保人。

3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或授权范围外,企业分支机构以法人身份出具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其职权范围外签订担保合同,则另一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已超出其职权范围。

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董事、经理为股东或者其他公司财产所有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法律、法规禁止或者禁止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 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授权或登记,提供对外担保;

(2) 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登记,外国机构向国内债权人提供担保;

(3) 为外国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被投资股份的外债提供担保;

(4) 不具备外汇担保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非金融公司和非货币性法人应当提供外汇担保;

(5) 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主合同被修改或者债权人转让对外担保合同项下权利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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