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债务的法律常识(下)
来源:查琪琦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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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发生的原因的四种情形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原因和意定原因,自己获得利益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返还。
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义务和意定义务,为了使相对人的利益损失最小化,采取的一系列补救行为,无因管理的发生会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的分类
1、法定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
2、意定之债:合同之债、单方允诺之债
三、债务的基本概述
1、从实务角度来看,债务是在交易中产生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2、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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