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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未实际出资 难逃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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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东未实际出资 难逃公司债务清偿责任

 

       在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认缴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出资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5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等三名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王某等三人经他人介绍认识杨某,四人于2017年共同成立了唐人街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出资认缴时间为2067年,目前四人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2017年12月,唐人街公司与宋某签订了一份电子商务居间服务协议,宋某一次性向公司支付了8万元购车团购金后,成为公司VIP会员,享受公司居间服务。公司承诺宋某参与无忧团购车活动,在排单后6个月内可以获得购车名额,如未及时兑现,将返还宋某双倍的购车团购金。但最终公司却未能兑现承诺,致使宋某未能获取购车名额。

  无奈之下,2019年,宋某将唐人街公司、杨某及王某等三人诉至法院。

  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唐人街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应向宋某双倍返还购车团购金16万元。杨某作为公司股东,利用个人账户收取宋某的购车款,且没有证据证明最终购车款进入了公司账户,导致杨某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王某等三人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其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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