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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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年限怎么算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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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赔偿项目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标准。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是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家属交通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交通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5、家属住宿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住宿费;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6、家属误工费,原则不超过三人处理交通事故的合理误工损失;超过的按三人计算。


7、精神损害抚慰金,受诉法院所载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也有所不同。


8、抢救费,按实际发生的计算。


赔偿因素


1、 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


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


3、 死亡赔偿金与死者的生理年龄有关。当受害人年龄较大时,根据生命存在的特征,不适宜做较大的死亡赔偿金赔偿,因此,国家法律把死亡赔偿金的年限与人的年龄相联系,年龄越大,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就会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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