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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依事实和因果关系如何归责

来源:杜红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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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应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因果关系归责,具体来说:

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以审查证据的一般原则对引发交通事故的法律事实、过错等进行全面的法庭调查,如果法院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与事实不符或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完全可以按照自己查明的事实、适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为定案的依据,无需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当事人在起诉或抗辩时,可以按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认为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进行诉讼和抗辩,不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限制。因此,如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责任认定不当,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然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应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等,认定各方的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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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杜红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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