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

宋一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人浏览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以上内容由宋一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一祺律师咨询。
宋一祺律师
宋一祺律师
帮助过 10560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一祺
  • 执业律所: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9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