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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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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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一祺律师导读:律师办理抢劫案件一定要注意区分抢劫与抢夺的区别,抢劫与盗窃的区别,抢劫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这是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也要注意区分其量刑情节上的区别。从量刑的均衡性和公平性角度,本律师一直认为,抢劫罪的量刑要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从适用法律人人平等这一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而言,是不公平的。职务犯罪其实也是对国家的盗抢,其与抢劫罪的区别也仅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当然抢劫罪从人身危险性来说要重于职务犯罪,但职务犯罪在社会危害性和对社会的腐蚀的角度要重于抢劫罪。说这些没有别的目的,每一个在我面前的当事人,都是这个社会的病人,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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