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

宋一祺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房产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精神病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何认定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3
人浏览

经常在新闻报道中我们都会听说精神病人犯罪,那么此时需要对实施犯罪的精神病人进行怎样的处罚呢?还是说因为其属于精神病人,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院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l.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

(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

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正确适用该条规定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首先是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第二,精神病人犯罪时必须是正处于发病时;第三,完全丧失辨认或者自控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转自网络律师365

以上内容由宋一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宋一祺律师咨询。
宋一祺律师
宋一祺律师
帮助过 10560人好评:9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一祺
  • 执业律所: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101*********92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