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彬律师

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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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以案说法:好心帮忙受伤,如何赔偿?

来源:张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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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10,家住启东市近海镇的徐先生因家里建房需要,将一块彩钢板送至该市一加工店加工折弯。彩钢板很大,加工店只有两名工人。

“我没有手套,否则就可以给你们帮忙了。”徐先生在边上看着干着急。工人汤某闻言立即给徐先生找来一副手套,三人一起操作,很快就完成了加工程序。当看到汤某在拆除机器台口的螺丝时遇上麻烦时,电焊工出身的徐先生二话不说就上前帮忙。

谁知,意外发生了,原本静止的机器突然发动,徐先生躲避不及,左手手指被压伤。虽得到及时治疗,但依然造成左手2-5末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认为他原来因为没有手套不准备帮忙,是加工店工人主动提供了手套让他帮忙;何况,他拆机器台口上的螺丝时,机器本不应该发动,是加工店工人的操作不当致使机器发动,加工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先生多次找加工店商讨赔偿事宜无果,遂诉至启东市法院,要求加工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店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对徐先生的帮工行为拒绝过,反而向徐先生提供了工作使用的手套,因此加工店应当对徐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徐先生受伤是在加工彩钢板的折弯机停止工作后,由于加工店的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的,徐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并无疏忽大意等过失,所以不能减轻加工店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加工店赔偿徐先生96644.1元。

加工店不服,向南通中级法院提起上诉,41日,南通中级法院认为原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加工店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是助人为乐行为,作为受益人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者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受益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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