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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期限是一年吗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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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关于死刑复核期限的规定,死刑复核期限,不是一年。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中的每一个程序都规定了期限。如: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拘留不得超过30 天,逮捕后的侦查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取保候审不得超过12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得超过1个半月,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两个月,一审普通程序审判不得超过三个月简易程序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二审程序不得超过两个月。唯独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

刑事诉讼法对各诉讼阶段都规定了期限,是为了保护人权,避免对还没有确定有罪的公民过长时间的关押。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规定期限,也是为了保护人权,尽量给被告人生的希望。

首先,人类认识能力毕竟有限,再清楚的事实也可能发生认定上的错误;但人类科技进步日新月异,认识能力的提高可谓一日千里,因此如果确属冤案,案件拖得越久,越有可能最终水落石出;而一旦核准,若铸成大错,将无可挽回。只要人头没有落地,就随时存在挽回的可能。1994年发生的1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当时死刑复核权下放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聂树斌很快就被核准死刑。聂树斌家属和被害人康某家属都在不停的申诉,10年后,2005年,死刑犯王书金主动承认自己为 “聂树斌案”的真凶。王书金没有被执行枪决。又过了8年,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王书金案,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对王书金核准死刑。如果二十年前对聂树斌案没有核准死刑,现在查明谁是真凶要容易的多。如果现在对王书金核准死刑,谁是杀害康某的真凶将永远无法查证。

其次,死刑本应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而且实际上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报应观念;那些所谓恢复性司法、教育改造理论,在死刑问题上都是没有市场的。报应观念又在一定程度上基于愤怒、仇恨等非理性情感。这些情感是可以随着时间的消亡而消退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核准越往后拖,越有助于人们逐渐回归理性,最终以理性的眼光审视死刑立即执行判决。

死刑复核程序就是慎杀政策的体现,就应当没有期限。对于死刑而言,最终决策者什么时候考虑清楚了,什么时候再做出决定;如果一直没有考虑清楚,就一直不要做出决定;这一任没有考虑清楚,可以留给下一任去考虑;若是永远没有考虑清楚,就永远不要做出决定。

对死刑复核不设期限,并不侵犯人权。被告人已经判了死刑,最坏的结果就是核准其死刑立即执行判决。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能多活一日,晚一日核准,被告人就多一分生存的希望。对于死刑复核程序不设置期限,不仅没有侵犯被告人的人权,而且还最大的辩护了被告人的人权。

我国最高法院对死刑复核,一般在两个月内完成,最快的三天,最慢的几年没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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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贾奎
  • 执业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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