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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南

来源:朱含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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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供法律意见书?具体而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几种:(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二、法律意见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法律意见书的时效性作为《公告》附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指引》”)指出: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法律意见书时效性的要求,有助于防止申请机构发生在获得法律意见书后恶意修改申报材料的行为,从而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有助于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2、结论明晰,严禁含糊措辞《指引》指出:《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应当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和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其结论必须清晰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必然具备充分的法律知识,以及客观独立性。在撰写私募基金登记法律意见书时,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指引》中规定的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发表整体结论性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3、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的核查义务《指引》指出: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时,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应当独立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也就是说,如果《法律意见书》引用或使用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当独立对该等结论性意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真实性的核查可以通过查阅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书面文件是否真实存在的方式予以进行。综上,把法律意见书作为硬性条件嵌入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过程中,是我国私募基金管理方法的一大进步,是自律管理和金融法治行政合理运行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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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朱含聪
  • 执业律所: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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