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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有风险!

非原创(金兑律所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量:0

离职多年,却被要求承担公司债务?


当事人说自己在一家集团公司任职多年,因表现突出,被升职为区域总监。同时,公司安排其代持子公司股权。然而在其离职多年后,突然收到某法院寄送的起诉状,要求其在认缴出资150万元范围内对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事人收到起诉状后一头雾水,完全没想到代持股权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大的法律风险。还好最终通过各种努力收集到集团公司已经以专利技术转让的方式实缴全部出资的证据,才避免了承担债务的法律后果。

在《公司法》上代持股权的人被称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担任名义股东在实践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名义股东需履行出资义务或在公司债务履行不能时受到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作为名义股东一方,应当如何防范隐名股东出资不实带来的法律风险?‍

    一、名义股东应注意审查代持股权对应的出资是否已经全部实缴,避免代持有瑕疵出资的股权;若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则应当注意审核隐名股东的资信能力,避免在出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隐名股东无法实缴出资的风险。

    二、当隐名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时,名义股东还应当关注目标公司的经营情况,注意隐名股东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擅自注销的情形。

    三、名义股东也应当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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