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吗?
竞业限制第13讲:房产中介的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吗?
广州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只是普通中介员工的话,很可能协议被认定无效,因为属于剥夺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如果是中介员工离职后自己或者和别人合伙创立了中介公司的话,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因为涉嫌利用、侵犯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具体也要结合入职离职时间和其他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某房产中介离职后,突然被前公司起诉赔偿竞业禁止违约赔偿5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竞业禁止协议不能滥用,需保证劳动者的择业权。其次本案中协议未约定竞业禁止的补偿金,仅笼统约定“一定补偿”,该约定对劳动者不生效。其次房产中介底薪低,并不掌握公司商业秘密。最后该协议属于格式条款,未对劳动者着重提示,显示公平。最终法院认定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公司要求房产中介员工赔偿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权最为集中的体现,竞业限制客观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进行了限制,若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滥用竞业限制,将对劳动者生存构成妨碍,故,对于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应严格审查适用。
竞业限制协议中,劳动者的义务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一定区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用人单位的义务在于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应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因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不发生法律效力。若用人单位在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致使劳动者基于信赖而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支付责任并非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之义务,而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缔约过失之责任。
本案被告为普通房产中介业务员,月基本工资2300元,并非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原告通过与被告签订其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对被告进行竞业限制,将对被告的生存产生重要影响,协议应约定按约给付被告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原告在该格式条款《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进行了细致的约定,但经济补偿条款仅模糊约定为“一定的经济补偿”,未明确该经济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给付时间,并直接通过预定条款规定“乙方认同该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并接受”;原告并未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对被告着重提示,并作出解释;原告在被告离职时及之后,亦未与被告就该经济补偿金的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协商达成一致;综上,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以“空白”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就业自由权,存在明显的规避己方法定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其实质上并未与被告就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竞业限制协议未成立,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依据该竞业限制协议,主张被告继续履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