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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163讲:宅基地证是哥哥的名字,房是弟弟建的,拆迁补偿归谁?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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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张静律师解答:看拆迁补偿针对的对象,是针对宅基地还是针对上盖房屋补偿的,如果有地的补偿部分,则宅基地登记人可以分得部分补偿款,如果全部都是房屋的补偿,则补偿款应全归建房人,与登记人无关。张律师提醒:宅基地房拆迁补偿时,每个拆迁项目补偿方案和金额都不一样,而宅基地上盖房屋,一般是谁建的房子就归谁,针对房屋的拆迁补偿也就归谁。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证虽然是哥哥的名字,但哥哥与弟弟签了协议,由弟弟出资建房,房子归弟弟。后房屋拆迁时,哥哥和弟弟都已去世。嫂嫂起诉弟弟的孩子们,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理由是宅基地证是哥哥的名字,补偿款自己有份。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征收补偿合同,全部补偿款都是针对房屋的补偿,并没有针对地的补偿,而协议约定房子归弟弟,故哥哥没有权利分割补偿款,判决驳回嫂嫂的诉讼请求。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张嫂嫂主张涉案宅基地是由刘哥申请的,刘哥申请时,其与刘哥系夫妻关系,因此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其与刘哥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刘哥的部分,其亦是继承人之一,因此认为其有权对涉案房屋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进行分配。 对此,院认为,首先,刘某2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拆补偿安置合同系针对地上房屋所做的补偿,并非针对土地所做的补偿。 其次,虽然涉案宅基地系由刘哥申请的,但是地上建筑物并不当然归属于刘哥 张嫂嫂认为其有权参与涉案房屋征拆补偿分配,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权属人,但是张嫂嫂并没有举证证明涉案房屋系由其或者刘哥建设。 如果涉案房屋由刘哥建设,张嫂嫂作为刘哥的配偶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建设情况。 相反,根据张嫂嫂提交的声明书所载,涉案房屋系由刘弟建设。 第三,声明书中虽然载明“现刘弟刘哥共同继承人作为声明人为明确该用地房屋的产权作出如下声明:上述房屋下的土地合法使用人及地上房屋的实际建设使用人为声明人,声明人享有该地上房屋所产生的所有权益……”,但是诚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所称正是因为宅基地申请人与投资建设人不一致,为了征地拆迁的顺利进行,避免争议而做出的该项声明,系刘哥的继承人对涉案房屋的拆迁权益所做的处分行为,该声明并没有载明涉案房屋由刘哥出资建设,为刘哥的遗产。 综上,张嫂嫂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其要求刘某4、刘某5、刘某3、刘某2、刘某1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依据不足,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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